最新公布!大亚湾这21个村整村征收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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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塘布横畲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期待大亚湾西区临深片区的全新蜕变。我们来看一下【图解】:


公告原文如下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塘布

横畲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惠湾管函〔2024〕15号


西区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财政国资金融局、自然资源分局、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塘布横畲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3日          


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塘布横畲整村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尽快推进大亚湾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开发建设,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西区街道塘布、横畲村民委员会辖下21个村小组范围内的村庄进行整村搬迁(以下简称塘横片区村庄整体搬迁),为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大亚湾开发区和本搬迁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在塘横片区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搬迁补偿,需要对被征收人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的征收人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区管委会确定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区街道办)为本次整体搬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

  第四条  被征收人是指在塘横片区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  村民住宅及安置对象


  第五条  本方案所称村民住宅,包括下列房屋:

  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新兴产业园南部片区塘布横畲整村征收搬迁启动公告》(惠湾管〔2023〕23号,以下简称《搬迁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2.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3.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建设的合法住宅;

  4.其他符合大亚湾开发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的房屋。

  村民住宅应是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设备,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在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用地上建设,但在《搬迁启动公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尚未全面建成的房屋,经被征收人申请,并按本方案第七条认定后,按照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第六条  本方案所称安置对象,包括户籍在册户和原籍外出户。

  (一)户籍在册户:是指在2023年5月23日前,户口在塘横片区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有合法房屋的家庭。

  1.具体分户原则如下:

  (1)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届满时,已婚夫妇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为一户;

  (2)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届满时,已满18周岁的未婚村民为一户;

  (3)在《搬迁启动公告》发布前,已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为一户;《搬迁启动公告》发布后离异的,不再分户。

  2.下列人员属于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房屋征收签约时限截止日前,户籍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并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屋的人员;

  (2)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或正在服刑的人员;

  (3)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截止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夫妻投靠、复退转军人等新登记入户的人员。

  3.下列人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财供人员,经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正式任命或聘用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已享受国家房改政策的上述各类离退休公职人员;

  (2)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死亡,户口未注销的;

  (3)已在大亚湾开发区内其他征收项目中按规定享受过政府征收安置的人员;

  (4)其他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第2目条件的。

  (二)原籍外出户

  1.原籍外出户是指原籍在本村并在本村出生,户口已迁离征收范围内所在村小组,但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房屋的家庭,在2023年5月23日前结婚成家的可认定为一户。如子女已分户的,其父母随其中一子女,不再另行分户。

  2.户口已迁离征收范围内所在村小组的外嫁女,不予认定为原籍外出户。

  

第三章  村民住宅补偿程序


  第七条  村民住宅补偿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布村庄整体搬迁启动公告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布村庄整体搬迁启动公告,征收人应及时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开展拟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现状调查

  西区街道办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测绘机构对塘横片区村庄整体搬迁范围内拟征收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勘测、录像和拍照,出具调查测绘报告,为征收补偿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四)编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听取意见

  西区街道办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财政国资金融局、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发布公告。西区街道办听取被征收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并做好意见收集整理和保存。

  (五)依法组织听证会

  区管委会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西区街道办、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召开听证会的具体工作。

  (六)修改完善补偿安置方案

  由西区街道办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听取的意见和听证会的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补偿安置方案后,提交区管委会审定。

  (七)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安置人数登记确认、公示

  1.《搬迁启动公告》发布后,塘布、横畲村民委员会辖下共21个村小组对公告范围内的村民住宅进行调查。该调查结果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在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7日以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西区街道办。

  2.西区街道办根据村委会、村小组调查公示结果,牵头组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分局等有关单位和村委会、村小组组成搬迁工作组,依法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是否属于村民住宅以及村民住宅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安置人数和分户情况等进行调查、审核、认定,在西区街道办、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

  (八)房屋评估确价

  1.由西区街道办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选定三家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下称评估机构)候选人后,再由被征收人所在的村集体根据民主表决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对村民住宅及其附属物进行价值评估。村集体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确定评估机构后,由西区街道办作为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评估结果报告。

  2.西区街道办按《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20〕1号,以下简称《评审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初步评估结果报告进行审核。

  3.西区街道办负责将经审核的初步评估结果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将初步评估结果在街道和村委会、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4.被征收人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初步评估结果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九)签订协议

  西区街道办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不动产权证及其他相关产权资料原件全部交给西区街道办,由西区街道办移交区自然资源分局办理注销登记等手续。

  (十)支付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

  西区街道办按照已签订的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补助及奖励款项给被征收人。

  (十一)实施房屋拆除

  西区街道办按协议约定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应按协议的约定腾退房屋,交由西区街道办组织清拆。

  第八条  房屋征收签约时限,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的协议签订工作。

  第九条  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调查、登记、确认等工作的,依法通过公证等方式确认。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定的期限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村民住宅房屋补偿及补助


  第十一条  村民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

  村民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价值按第七条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政策性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村民住宅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助。

  (二)户籍在册安置户安置对象的过渡期生活补助、生活补助。

  1.过渡期生活补助按9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起计发3年(36个月),每年发放一次。

  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用地的,则过渡期生活补助期限顺延。

  2.过渡期满后生活补助按9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从过渡期满后计发2年(24个月),每年发放一次。

  (三)临时安置补助。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1000元/(人·月)的标准补助;原籍外出户按2000元/(户·月)标准补助。补助期限为三年(即36个月),补助款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计发,每年发放一次。

  如因政府原因,征收人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安置用地的,则临时安置补助期限顺延。

  第十三条  一次性签约补助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经认定符合本方案第五条规定的村民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时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一次性签约补助按照村民住宅被征收人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金额为1200元/平方米。

  《搬迁启动公告》发布之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和附属用房(杂物间、牲畜舍、砖墙铁皮房、活动板房、简易房等)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

  第十四条  限时搬迁奖励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安置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60000元/人奖励,原籍外出户按60000元/户奖励;

  (二)在45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30000元/人奖励,原籍外出户按30000元/户奖励;

  (三)在9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规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按20000元/人奖励,原籍外出户按20000元/户奖励。

  第十五条  上楼奖励

  户籍在册安置对象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0元,原籍外出户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0元。

  

第五章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第十六条  本方案所称村民住宅以外房屋,是指《搬迁启动公告》发布之前户籍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小组、不具有宅基地资格权且不属于原籍外出户的房屋所有人名下的合法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是指有建筑基础,有完好的外墙和屋盖,层高(或檐高)在2.2米以上,已安装门、窗、水、电等设施,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房屋,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等结构的房屋。

  第十七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分类如下:

  (一)《搬迁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等产权证的房屋;

  (二)其他符合大亚湾开发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政策的房屋。

  第十八条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

  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房屋按照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给予房屋补偿,并按第七条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七条第(二)项房屋,按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并按第七条规定经认定后予以补偿;不符合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不予补偿。

  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按第七条规定,采用货币补偿,不纳入安置范围。

  (二)政策性补助

  1.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签约补助参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但每栋住宅计算一次性签约补助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480平方米;

  2.搬迁补助费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5元,每栋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补助;

  3.临时安置补助按2000元/栋·月标准补助,一次性补助12个月;

  4.限时搬迁奖励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但每栋房屋最高奖励6万元;

  5.经认定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按惠府〔2021〕27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经认定为安置对象名下的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和限时搬迁奖励。

  第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补偿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

  第十七条第(一)项的房屋按照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给予房屋补偿,并按第七条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七条第(二)项房屋,按实测房屋建筑面积,并按第七条规定经认定后予以补偿;不符合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不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一律按第七条规定,采用货币补偿,不纳入安置范围。

  (二)政策性补助

  1.涉及机器设备、物资等动产搬迁的,搬迁费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并按《评审实施意见》的规定予以确定;

  2.限时搬迁奖励按惠府〔2021〕27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3.经认定可以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按惠府〔2021〕27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4.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征收补偿中员工遣散费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核算后进行补偿。

  

第六章  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安置方式

  本次搬迁采用征收人提供安置用地,村小组负责按法定程序集体决策安置用地的开发建设并解决村民上楼安置的模式。西区街道办牵头协调、指导安置相关事宜,具体开发建设和上楼安置方案由塘布、横畲村民委员会辖下各村小组依法依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确保被征收人应有的合法权益落实到位,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本次搬迁按塘布、横畲村民委员会辖下各村小组核准后的村庄用地面积,按50%换成国有出让商住用地(以实际数据为准),作为上楼安置用地,安置用地在涉及相关村小组配合完成整村搬迁后三年内交付;村庄用地面积由区自然资源分局、西区街道办结合现状房屋和人口等因素确定;安置用地由村小组自行按法定程序集体决策开发建设并解决村民上楼安置事宜。

  (二)塘布、横畲村民委员会辖下各村小组村场征收范围内的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未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纳入政府评估补偿。塘布、横畲村民委员会辖下各村小组负责配合西区街道办、区自然资源分局办理村民住宅、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项下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房产及公共设施,按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学校、幼儿园征收后,由政府负责在安置区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建设,不再另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祠堂、宗祠等房屋原则上异地重置为民俗文化公园,具体方案与塘布、横畲村民委员会辖下各村小组另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搬迁范围内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按惠府〔2021〕27号的程序和标准执行,由西区街道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省、市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二)违法违规将非村民住宅认定为村民住宅,将非一户一宅认定为一户一宅,将非住宅认定为住宅进行补偿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与被征收人、权利人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或补助的;

  (五)扰乱房屋征收补偿秩序、阻碍征地工作、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采取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和房屋权属、户籍、人口等相关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的,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西区街道办应建立、健全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未规定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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